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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他人财产返还?折价赔偿?

2000-12-14 来源:生活时报 刘士玉 我有话说

[案例]杨某和陈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3月,双方因家务琐事争吵,杨某即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2000年4月19日,杨某回到陈某家中,将其随身穿戴的衣物拉走,其他物品未动。因双方关系一直没有好转,杨某遂于2000年10月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此案后,陈某同意离婚,但其称:杨某已将婚前个人财产拉回娘家。杨某则否认。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法院为此进行了调查,结果陈某无证据证明杨某已将个人财产拉走,于是做出离婚判决认为:因杨某已回娘家居住,其婚前所带个人财产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由陈某保管,故陈某应将杨某的个人财产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杨某的部分予以退还,否则,折价赔偿。

[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因此,想借离婚占有他人财产,最终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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